交通事故中受伤,“打工人”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在家带娃的老人遭遇车祸受伤,也能提出这样的主张吗?
7月10日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二审改判,支持了原告误工费的诉请。
原告袁婆婆今年63岁,和儿子一家同住,日常主要负责照顾8岁的孙子和6岁的孙女。2024年3月,袁婆婆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襄阳市襄州区某路段时,与杜某驾驶的小型货车相撞。袁婆婆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主要责任,袁婆婆负次要责任。
因杜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袁婆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其中包括受伤期间的误工费。
一审法院对医疗费、电动车修理费、护理费等其他赔偿事项予以支持。但对于误工费,一审法院认为,袁婆婆已达法定退休年纪,与子女同住,安享晚年的同时帮助照顾家人、接送小孩,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前有收入,因此不予支持。
袁婆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承办法官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并不是以年龄作为判断依据。
就收入状况而言,袁婆婆一直在照顾家人、接送孙女,其劳动付出,直接缩减了其儿子家庭维持运转的经济成本(如节省家政费),实质上减少了家庭开支,并对儿子、儿媳等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收入起到了支持和保障作用,构成了一种“隐性收入”,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对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有积极作用。
袁婆婆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不仅无法继续照顾孙女,反而需要家人的照料,变相增加了整个家庭的生活成本和开支,因此客观上存在显著的误工损失。襄阳中院结合袁婆婆的劳动能力状态,以及相关行业劳务标准,酌情支持误工费5847元。
“从家庭责任和支出的整体考量,老年人对年轻家庭的付出应被合理评估。”承办法官在二审判决时指出,常言道“家和万事兴”,这份“兴”,离不开每个家庭成员看得见或看不见的贡献,每个家庭成员的付出都应当被尊重、被珍视。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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