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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滥用申请信息公开权利作出规定丨直击发布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0 15:17:00    

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表示,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权利的行为,损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解释》作出相应规定。

顶端新闻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不设门槛、保持最大程度的便利性、开放性的特点。

发布会现场

司法实践中存在有的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信息,而是为了引起有关机关对其利益诉求的关注与重视;极个别当事人甚至多次申请公开相同、同类政府信息,继而形成大量明显超出正常权利保护需求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耿宝建表示,此类滥用权利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既挤占大量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影响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正常履行职能,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程序与制度空转,损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耿宝建介绍,基于此,《解释》的制定过程中,着眼于人民法院做实定分止争、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本职本业,立足于当事人实体权益保护,从举证责任承担、简易程序适用、裁判方式明确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解释》中规定了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三种情形:第一,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就其曾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证;第二,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就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证;第三,就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行为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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